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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放式小区装门禁,商铺生意受影响,法院判了:拆除门禁
www.cdlqy.sichuanpeace.gov.cn 】 【 2021-09-09 10:18:54 】 【 来源:四川法治报

   为了业主住得安心,小区设立门禁的行为无可厚非。但凡事都有两面性,开放式小区设立门禁影响到小区内商铺业主的利益,这样的门禁究竟该不该拆除?看看法院如何判?
  
  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开放式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部分业主同意后,委托物业公司在小区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两处门禁,进出该小区均需刷门禁卡。业委会这一看似为业主着想的行为被小区内某商铺业主起诉至法院,该业主要求业委会拆除两处门禁,并赔偿商铺经营损失10万元。
  
  近日,成都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龙泉驿区法院一审作出的业委会拆除门禁并赔偿原告业主陈某3000元的判决。
  
  案情回顾
  
  开放式小区安装门禁 商铺遭遇退租

  
  本案中提到的小区地处龙泉驿区城区繁华地段,是一个开放式小区。陈某系该小区1栋1层112号商铺业主,且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经营网吧。
  
  2017年4月,该小区业委会在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批的情况下,分别在靠近合龙街和驿都中路的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两处门禁,进出门禁均需验明身份、刷卡通行,该两处门禁分别距离陈某的商铺几十米。由于进出门禁均需验明身份、刷卡通行,非小区业主则无法自由出入,人流量大幅下降。受此影响,租用陈某商铺的租户向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、退租。
  
  今年年初,陈某将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,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,拆除两处门禁,并赔偿商铺经营损失10万元。龙泉驿区法院于1月26日受理该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
  
  争议焦点
  
  加装门禁是否动了商铺业主的奶酪?

  
  庭审中,陈某表示,该小区项目规划图显示其商铺所在的楼栋未设置任何门禁,系开放式楼栋,且房屋交付时也系开放式。业委会成立后在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门禁,进出原告商铺需刷门禁卡,使非业主的公众无法自由出入,严重影响了原告商铺经营,导致原租户提前解除合同、退租。
  
  业委会代表辩称,门禁设置前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任意出入小区穿行,有严重的安全隐患,存在整改的必要性。同时,安装门禁是在报开发商、规划、住建部门同意的同时,经小区1296户业主中的817户业主书面表决同意后,由业委会委托原物业公司实施安装的。
  
  安装行为维护了小区整体业主的利益,其行为不具有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违法性,开发商虽然是以开放式楼栋交付给原告,但业委会有基于安全问题对小区道路进行整改的权利。
  
  针对原告陈某提出的因新设门禁导致网吧关闭的经济损失,业委会表示,与案涉门禁的设置运行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。因疫情影响、自身经营管理等案外因素,小区内商铺关闭的不止原告一家,原告诉称的经济损失不能合理排除前述因素。同时,小区的入口通道除了案涉门禁外,还有另外两处无障碍通道,网吧客源按规定查验身份和目的后,仍可顺利通行,小区物业从未无故禁止小区内商铺客户通行。
  
  原告陈某的商铺规划设置于小区内部,连接网吧的通道均是位于小区规划红线之内,显著区别于小区外部公共场所的一般商铺,陈某在购买商铺时应当预见其必然受小区内部管理的制约和调整。对此,业委会认为陈某主张的排除妨碍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,本案应该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。
  
  该小区物业公司辩称,案涉门禁是由业委会安排原物业公司实施安装的,与自己无关,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实施了侵权行为。
  
  法院判决
  
  业委会拆除门禁并赔偿损失3000元

  
 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小区在建设规划及房屋交付时均系开放式小区,未设置门禁。被告业委会以多数业主同意为由增设门禁,却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增设门禁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,而门禁的增设必然会对商铺经营造成负面影响。
  
  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五条,对原告诉请拆除门禁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。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,因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具体损失数额,综合全案酌定损失为3000元。对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责任,因缺乏充足证据证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,依法不予支持。
  
  3月19日,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业委会拆除两处门禁并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000元。
  
  一审判决后,该小区业委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诉讼程序适用错误为由,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,要求撤销 一审判决。今年6月,成都中院立案受理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。
  
 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“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”之规定,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,故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。
  
  二审同时认为,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并非无边界,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一定的义务,权利的取得和行使,亦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尤其是当两项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,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保护的原则和方法。法律虽赋予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享有自治管理的权利,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。业委会在设置门禁时并未审慎考虑,侵害了陈某的商铺经营权,且对陈某可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补偿未作考虑和安排,陈某诉请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。
  
  二审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
  
  近日,成都中院作出了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

编辑:苏彦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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